鹽邊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時間:2024-0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4月5日以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以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按照《條例》要求,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形式。
本機關主要通過政府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網址為http://www.scyanbian.gov.cn
此外,本機關還將采用以下輔助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公共媒體公開政府信息。
2.政府公報。
3.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其他形式;
(二)政府信息目錄。
本機關的政府信息目錄將在2007年11月底前通過上述網站等予以公示。
(三)公開時限。
按照《條例》規定,2008年5月1日起,本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的,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上述網站等形式予以主動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寫《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咨詢電話:0812-8782723,0812-8653613,通信地址:鹽邊縣桐子林鎮新建路18號,郵政編碼:617100。電子郵箱:pzhybxzfb@163.com
咨詢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1:45,15:0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依申請的具體步驟。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申請表應當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渡暾埍怼房蓮谋緳C關網站下載或向本機關申請《申請表》?!渡暾埍怼窂椭朴行?。
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親自到機關、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申請程序。
(三)申請的辦理步驟。
1.審查。
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后,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于《申請表》填寫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
2.答復。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可以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本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6)本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當場提供;
(2)本行政機關不能當場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3)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4)本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準標準收取。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本行政機關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行政機關可以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指南將適時更新。
附件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請表編號: 號
申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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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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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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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組織 |
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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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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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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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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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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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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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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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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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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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的方式 |
○當面 ○郵寄 ○傳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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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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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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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單選) |
○當面領取 ○郵寄 ○電子郵件 ○傳真 ○當場閱讀、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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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載體形式(單選) |
○紙質文本 ○光盤 ○磁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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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請提供申請人真實、準確的身份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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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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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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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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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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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1、本表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提出的申請行為。 2、“經辦人”、“受理時間”、“申請表編號”項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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