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邊縣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4-09-29 來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3日,省政府發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但其中部分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標準未明確,需補充完善,為進一步完善我縣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制定鹽邊縣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過渡期征地報批及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0〕5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攀府函〔2013〕2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等法律法規制定。
- 主要內容
(一) 新增部分未明確補償標準的青苗
一是“川府函〔2020〕217號批復”未明確 “大春、小春”具體作物種類。新修訂的《鹽邊縣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以下簡稱“修訂稿”)明確了大春以水稻為主,小春以小麥為主,含玉米、花生、高粱、苦蕎、土豆、紅苕等,并結合周邊區縣新的青苗標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攀府函〔2013〕 21號)及我縣實際,新修訂補償標準。二是“川府函〔2020〕217號批復”未明確部分青苗及補償標準。新修訂的參照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攀府函〔2013〕 21號),新增了“其他蔬菜、甘蔗、烤煙、飼料類作物、藥材類作物、魚塘”等項目,并結合周邊縣(區)新的青苗標準及我縣實際,明確了補償標準。
(二)新增房屋裝修補償標準
“川府函〔2020〕217號批復”未制定房屋裝修標準。修訂稿參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攀府函〔2013〕 21號),增加了“地面裝修、墻面裝修、門窗防盜欄、吊頂”等補償項目,結合周邊區縣房屋裝修標準及我縣實際,明確了補償標準。
(三)新增并歸類部分零星林木及成片林木補償項目
“川府函〔2020〕217號批復”中未明確“攀枝花樹、桉樹、銀杏、桂花”等樹種,在修訂稿中進行了添加,并歸類在“松、杉、柏、紅椿”等補償項目里。
鹽邊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邊縣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